一、離婚糾紛起訴狀關于撫養權方面怎么寫?
關于撫養權離婚糾紛起訴狀
原告:xxx,男,35歲,漢族,個體,現住xxxxxxx。
被告:xxx,女,34歲,漢族,個體,現xxxxxxxxx
訴訟請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撫養。
2、被告每個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3、本案訴訟費等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因感情破裂自愿協議離婚。
離婚時雙方協議婚生女xxxx由女方監護撫養,男方不付撫養費,所以雙方共同財產位于XX小區的88.56平米的樓房的所有權和居住權歸被告。
20XX年X月,婚生女xxx(現已滿十周歲)與其母親發生矛盾后回到原告處明確表示要與原告共同生活。
綜上所述,由于孩子已經年滿十周歲有了識別能力,為了使自己的女兒有較好的生活環境與良好的教育,原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變更撫養權后,原告能夠保證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
20XX年X月X日
二、離婚后確定孩子撫養權的原則是什么?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如果在孩子撫養權上發生爭議,可以在離婚后上訴到法院。在撫養權糾紛訴訟狀中,原告寫清自己撫養孩子的訴求,用事實來闡述自己在經濟條件、撫養能力方面更適合撫養孩子,可以舉證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有遺棄孩子行為等。
確定撫養權歸屬之考量因素
離婚子女撫養權判決標準
女方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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