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食品安全的問題層出不窮,很多不良商家在制作食品的時候會添加過量的食品添加劑或者制作的過程中在衛生環境較差的工廠制作,造成食品安全問題。那么,關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司法認定是什么?下面,就由律霸小編為大家帶來關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司法認定的內容。
非瀆職型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罪與非罪,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還有有待立法增設的運輸、儲存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的罪與非罪。對于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有人指出,本罪是危險犯,故只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就構成本罪,而如果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則不能構成本罪。⑴實際上,不僅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
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可以引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的罪與非罪的問題,而且根據《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也應注意區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的罪與非罪的問題。需要強調的是,由于“不能構成本罪”意味著根本就不成立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故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階段形態問題便無從談起。但如果刑法理論和刑法立法都承認危險犯的未完成形態,則我們可以討論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犯罪
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問題。
而對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有人指出,本罪是行為犯,即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 原料的,或者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食品而進行銷售的,就構成本罪,不必考慮行為人的上述行為是否有造成危害結果的危險或實際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但認定本罪應當考慮《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即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上述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犯罪。⑵在我們看來,運用刑法典第13條“但書”來注意區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的罪與非罪問題,是當然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普遍接受為抽象危險犯,即只要行為人將構成要件的行為實施完畢,就可推定法益危險當然形成,亦即構成要件行為的實施完畢便意味著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為抽象危險犯的成立。
那么,當構成要件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便意味著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成立。也就是說,構成要件行為即生產、銷售行為是否實施完畢便引起著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的罪與非罪。但同樣是,如果刑法理論和刑法立法都承認危險犯的未完成形態,則我們可以討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問題。
至于有待立法增設的運輸、儲存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當我們將其設置為數額犯時,則意味著是否達
到“數額較大”將引起著運輸、儲存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的罪與非罪問題。當然,刑法典第13條的“但書”規定,也是我們在認定運輸、儲存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的罪與非罪時應堅持的一個基本法律依據。
相信大家在閱讀過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的想了解的法律知識,您可以在律霸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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