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侵權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1、從婚姻法關于個人財產的界定可以推斷出,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見,夫妻一方因身體受侵權而所獲得的賠償也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地說,夫妻一方對他人的侵權之債,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承擔,其配偶對外沒有義務賠償。
2、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無過錯,令其分擔對方的侵權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相抵觸。
在民法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
(2)該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后果;
(3)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綜上,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因為故意或因為過失,總之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夫妻一方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而另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不具有過錯,不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故不應承擔對方致人損害產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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