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洛陽劉女士咨詢:
我與丈夫在2000年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去年由于感情不和分居,今年鬧到了要離婚的程度,由于丈夫一直沒有固定的工作,離婚過程中他拿出了許多以個人名義借款的借條,其中有許多我根本不知情且數額非常巨大,要求我償還借條中的欠款。可是我對此根本不知情。請問,我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借的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我應如何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在極特別的情況下除外。在本案中你可以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丈夫所借的債務不是用于共同生活,而是其自己的債務,應由其自己償還,此外,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你丈夫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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