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何女士與丈夫張先生因感情不和分居,就在兩人分居一年多后,何女士竟接到一紙訴狀,債主俞某將她與丈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兩人共同償還借款萬元借款及利息。
原來,在兩人分居期間,張先生因公司資金出現問題,以個人名義向俞某借了50萬元,并約定了還款時間和月息,并向俞某出具了借條。
但還款期屆滿后,張先生卻只還了部分利息,并表示無力再償還。
經多次催討無果,又聽說兩夫妻正在鬧離婚,俞某趕緊拿著借據,將夫妻倆告上了法庭,要求夫妻倆一起償還借款及利息,并申請查封何女士的房屋。
雖然張先生表示,自己借錢何女士并不知情,俞某還是認為,自己與張先生之間系自愿借款,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債務是何女士與張先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所以何女士對這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解讀】
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兩個人,結為夫妻,不關是感情的結合,還有更多經濟的結合。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以及其他收益和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樣,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權利共享、債務共擔,這是作為一個共同體應當承擔的責任。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債權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這一條款確定了對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舉證責任在夫妻一方,即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債務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什么情況是夫妻共同債務?
界定一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法定標準是該筆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在現實生活中,以下幾種情況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來共同償還。
1、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購買及裝修房屋所負債務或為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如為贍養一方老人所負債務;因日常的社會生活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禮金、請客吃飯的開銷等。
2、從事生產、生活活動所負的債務,但該生產、生活所產生的收益必須是歸家庭享有,如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經營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債務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只要是夫妻共同債務,就算離婚后也應共同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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