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基于某種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當利益,借離婚為名,從表象上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而離婚的行為。
“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領取結婚證后,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雙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不再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因為婚姻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無論其離婚登記是否屬于自愿和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愿,其離婚行為都屬有效。
但對于借離婚而達到的非法目的,屬于民法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法律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見,無論是通過行政程序還是訴訟程序離婚的,應當先以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如債務人在離婚時先分割共同財產,對共同債務明確為一人償還,而實際上義務人因無償還能力,而使債務難以清償,那么,這種民事行為就違背《婚姻法》第41條規定的債務清償的程序和原則,且侵害了債權人合法民事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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