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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常發生因為地面濕滑、電梯損壞等原因而導致消費者受傷的事故。其中,消費者在超市摔倒的情況時有發生,當我們真的發生這些意外時,往往會產生很多疑問,消費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責任嗎?消費者與超市之間的責任該如何認定,又有哪些法律依據?等等。下面就讓律霸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消費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責任嗎?
首先應該確認顧客自己在超市摔傷是否是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界定超市是否承擔責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到對顧客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保障的義務。超市未在易產生危險的位置采取防護措施,應對顧客摔傷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若顧客作為一個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費過程中也負有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以確保自身安全,對其自身受到損害亦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消費者進入超市,是以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為目的,是作為一名消費者進入超市的,超市作為一個經營百貨零售的大賣場,符合“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條件,超市應當負有保證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義務。
大家經常出入超市、各類大型商場,當消費者在超市摔倒后,一般這樣的情況發生的法律糾紛法院都會判決超市會存在一定的責任,不管這個過錯是否明顯。但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購物環境有足夠的認識和注意,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因此對于“消費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責任嗎”這個問題,具體問題仍需要具體分析,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律霸鐵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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