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離婚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通過制造虛假債務,多占財產、化解個人債務,侵害婚姻無過錯方利益等情況卻屢見不鮮。
離婚案件中的債務糾紛處理問題
離婚債務處理的現狀是當事人心態復雜,擾亂正常的舉證、質證等訴訟活動的進行。
由于離婚當事人的職業、年齡、社會地位、所處環境不同,從而造成各自對債務處理的目的也不同,常見以下幾種:
1、離婚當事人雙方均不舉債。這種當事人往往負債較多,且多是共同債務,雙方合意不舉債,目的在于逃避債務,使債權人無法追要。
2、雙方對債務無異議,一方主動承擔全部債務并放棄其他財產分割。這種心態的當事人多為借離婚之機,行解脫感情或金錢債務之實。
3、一方認為有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為無債。這種往往是夫妻一方有過錯導致的離婚,或者有過錯方要求離婚,無過錯方明知有債,卻不承認有債,導致法院難以認證。
4、一方認為是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為是舉債方個人債務。這種情況往往是借債人要求離婚,另一方為了多得財產,而不承認是共同債務。
5、一方或雙方虛構債務。虛假的債權人多屬造假當事人的近親屬。目的使法院無法質證、認證,從而抵消對方應得財產的份額。
6、一方把因個人的違法行為或揮霍所負的債務,稱為共同債務。這種舉債人往往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明知對方訴訟能力較弱,沒有證據證明系舉債人個人的債務,從而達到占有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個人債務的目的。
除了上述訴訟目的復雜外,離婚債務的舉證情況也不盡相同:有以欠條、借條、借款合同等借款憑證作為書證的;有申請債權人、債務人或其它證人出庭作證或提交書面證言的;有提交債權債務公證書的;有提交基層組織債權債務關系證明的等等,其中不乏虛假的證據,嚴重妨礙了法官的認證和訴訟成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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