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護人和看護人的區別是什么?
1、定義不同: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法律明確規定對孩子義務撫養的人。
2、服務對象不同:監護人包括: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人、委托監護人;扶養人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3、特點不同: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并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撫養是針對未成年人而言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條件、環境及成長。
二、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申請由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準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聾、啞、盲、浪費人經申請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的范圍各國立法有差異,有些國家之規定了禁治產人,如法國、德國;有些國家既規定了禁治產人又規定了準禁治產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未規定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法國民法規定,被判處刑罰的人排除其任監護職務,已任職責當然解除。日本民法規定,行蹤不明不得擔任監護人。
(3)破產人。日本民法規定,破產人喪失監護資格,但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規定,破產不為喪失監護資格的事由,但破產人因無支付能力,在監護人的指定和選定時,應慎加選擇。
(4)外國人。日本民法和法國民法規定,外國人不得為監護人。但法國民法又規定,有親屬關系的外國人有監護資格。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民法典》對此未規定。
(5)法人。一般認為,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但依《民法典》規定,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為監護人。
以上就是監護人和看護人的相關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不同情況下是適用于監護還是看護的,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司法機關。
法定監護人證明哪里開?
委托監護人承擔的責任是什么?
委托監護人協議書應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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