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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一些經營場所沒有盡到對公眾的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很容易發生意外傷害,網上很多關于這類人身安全、財產侵害的事故的報道。今天小編為大家解答在超市摔倒了怎么辦,誰的責任這類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在超市摔倒了怎么辦,誰的責任
在超市摔倒了的責任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若是因為超市管理人未能提供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因為地面濕滑導致顧客摔倒,摔傷,則承擔消費者人身安全責任,若消費者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如果超市能證明他們已經盡到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已經盡到危險告知、安全保障措施、發生事故后積極救助和報警等,那么超市就不須承擔賠償責任。
1、相關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可以自己百度下)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二、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基礎是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指“在自己與有責任的領域內,從事或持續特定危險的,負有義務情況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護第三人免于危險”的義務。其主要有三種情形:
1、是經營者純粹的不作為,沒有營造好一個很安全的消費環境,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如挖掘水溝,應加蓋或采取必要措施。
2、是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本身或硬件設備不安全導致客戶受害,負有防范危險發生的義務。如在家舉辦酒會,應防止老樹砸傷賓客;餐館樓梯未全部修好,應設告示牌或者切斷通往樓梯的通道。
3、是因從事一定營業或職業的經營者消極不作為,未勤勉地盡到對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義務。如經營旅館飯店,應注意清除樓道油漬,維護電梯安全,保證安全門暢通無阻的義務。
通過小編對在超市摔倒了怎么辦,誰的責任這一問題的解答,大家一定有所收獲。在發生事故時,對經營場所管理者義務的界定和責任劃分是賠償的關鍵。大家在生活中遇到這類糾紛時,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宜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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