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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在逛超市的時候,經常會因為超市的地面很滑而摔倒,這時候就需要超市作出賠償,但是很多超市為了逃避責任找些借口不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時候可能就需要,走法律途徑解決。那么對于超市跌倒受傷判決一般是怎么樣的呢?律霸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超市跌倒受傷判決超市負主要責任嗎?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滑倒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權行為中遭受人身傷害,可以依法要求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此外,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及第48條的規定,商場、旅店、超市等服務單位的經營者應當對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商場、旅店、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就構成侵權。可見,消費者在商場摔傷住院,商場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場經營者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也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自己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超市作為一個開放性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盡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損害。并且這種安全保障義務通常是在當事人之間并沒有合同約定的情形下而產生的一種要求,一方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積極作為的義務。超市是以在從事社會活動中謀取利益為目的,因而應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滑倒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在超市跌倒受傷的話,超市一般是要負主要責任的,因為超市需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超市跌倒受傷一般是因為超市地面沒打掃干凈,地面很滑導致的摔倒這就是超市的責任因此超市需要付主要責任的。以上就是關于超市跌倒受傷判決的主要內容,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珠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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