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被法院沒收的財產怎么處理
行政處罰沒收的財物處理方式,要根據財物的不同性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相關法律知識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屬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后予以銷毀;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毀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
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前提是向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范的行為。
此外,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如下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4、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因此,對于法院沒收的財產一般需要進行償還,對于沒有被害人的就要進行上繳國庫,這就需要大家從上面的內容介紹中進行相關的了解,才能清楚我國法律對于沒收財產處理的具體規定,大家都清楚了吧。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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