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男)與李某(女)于1998年相識。結婚前,趙某以手頭緊需用錢為由,向李某借款3萬元,并于1999年底出具了借條。2000年底,趙、李結婚。2004年2月,趙某與李某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同年6月,李某持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償還借款3萬元。針對他們之間的債務是否成立問題,形成了不同的意見。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與李某結婚產生債的混同,李某的債權已歸于消滅,應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與李某結婚不產生債的混同,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李某的債權仍受法律保護。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是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夫妻對其財產所作的約定,是一種協議,是基于特定身份關系上發生的財產約定制度,同時受到其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雙重調整;也是一種財產合同,有適用合同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只是主體和內容要受到一些限制。它體現了平等、自愿的契約自由原則,同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在本質上又是合同,在契約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要受《合同法》的影響。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是對1980年《婚姻法》第13條規定上加以補充和完善,將夫妻約定財產制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
合同債權作為特殊身份關系的夫妻之間的財產契約,可以算是一種特殊的合同,主要是由婚姻法調整,但在契約的訂立、解除、違約責任等方面,卻要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應受合同法的制約。
其次,夫妻間婚前的債權債務不因結婚而混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有兩端,一端是債權人,一端是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了,即所謂的混同。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主體,只有在他們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才能組成具有特殊身份關系的聯合體。對外該聯合體具有整體的性質,對內夫妻雙方并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建立而各自喪失獨立的人格,當事人雙方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是夫妻關系存續的前提。他們在婚前的債權債務不能因為結婚而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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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萌輝律師,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陜西律師協會會員,陜西唯成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 待人誠懇,做事嚴謹,思維縝密,責任心強,具有扎實的法律基礎功底和辦案經驗。忠實規范的服務于當事人,贏得當事人的極大信任及一致好評。 ? 主要業務領域 ? 訴訟: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各類侵權損害賠償及公司法律顧問等。 ? 非訴: ? 1、協助公司同相關經濟主體談判、簽訂協議、合同等,提供合同風險防范方面有關的一般性法律服務; ? 2、起草、審查公司各類合同; ? 3、企業規章制度的方案設計與合法性審查。 ? 執業理念:受人之托,忠于之事。 ? 主要業務范圍: 1、接受法律咨詢; 2、代寫法律文書:律師函、合同、協議、訴訟法律文書等; 3、代為查詢:查詢個人信息、企業注冊信息; 4、訴前調解; 5、接受委托,進行民事、刑事案件的代理或辯護。 ? 辦公地址:渭南市大荔中心廣場新華書店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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