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園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校園傷害事故有如下特點:
1、校園的范圍主要包括幼兒園、學校未成年學生等教育機構。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的中、小學校或幼兒園,對在校未成年學生均負有教育、保護義務,是發生校園事故的主要場所。高校在校學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2、校園事故是發生在“在校期間”的有關事故。在校組織的與教學有關的其他活動期間,如在校上課、出操、開運動會,或者在校春游、參觀等,但上學或放學途中、學校放假期間等情形,則不應認定為在校期間。
3、校園事故的性質是對未成年學生造成認識損害的侵權事件。如果事故僅造成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損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傷亡后果,則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4、校園事故中的加害行為人包括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其他學生、校外人員等,當然,在有些情況下,并沒有具體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設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體質等原因,也有可能引發校園傷害事故。學生在校打架學校責任主要看學校有沒有過錯,學校沒有盡責有過錯的應該承擔責任。
二、校園暴力可以追責學校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遺囑繼承及遺囑的形式
2020-11-13公證業務范圍是什么
2021-03-01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程序
2020-11-28信用卡逾期怎么申請債務重組
2020-12-20事業單位集資建房屬于什么性質
2021-02-12勞動合同變更書需要兩份嗎
2021-01-21試用不合格單位怎么證明
2021-03-19公司上訴撤回仲裁員工還能起訴嗎
2020-11-24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擔保合同有哪些區別
2021-01-01保險合同的條款形式有哪些
2021-02-13水路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0-11-20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是多少
2021-03-19汽車保險投保時需注意什么
2021-01-08工程質量保險代替巨額賠償嗎
2021-03-10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是如何的
2021-02-26保險公司拒賠起訴狀怎么寫
2021-02-23保險受益人有哪幾種?
2021-03-15承包合同只有一方簽字算欺詐
2020-12-10二手房拆遷有賠償嗎
2021-03-24房屋拆遷政府補償規定是怎樣的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