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丈夫張某離婚。在庭審過程中,張某提出其經營的個體糧油店負債2萬元,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劉某不同意,認為這2萬元是張某的個人債務,理由是:2007年食用油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張某為獲利,欲屯積食用油。劉某堅決反對,認為市場不穩,不能舉債屯積。夫妻發此為生激烈爭執,劉某向張某聲明:“如果你進貨,虧損了你自己負責,我不管?!睆埬撤Q,“不管就不管,等我賺了錢有本事你別用?!眲⒛骋粴庵码x開了糧油店,不再參與其經營管理。張某私下向朋友借款5萬元屯積了大量食用油,最終因食用油掉價損失了2萬元。
對于此筆款項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理由是: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劉某所欠債務2萬元,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經營糧油店虧損所負的債務,屬于《民通意見》所稱的從事個體經營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款應認定為劉某的個人債務。理由是:我國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對財產問題另有約定。本案中,劉某和張某為經營風險的問題發生爭吵,一方對另一方從事風險經營明確表示反對,并聲明虧損由對方自己負責,對方表示答應,應推定為夫妻雙方對財產及債務問題另有約定,應依約定處理。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近年來,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不斷增加,夫妻共同債務已不僅僅包括生活債務,還包括相當一部分的經營債務。而我國婚姻法及有關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僅作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司法實踐也僅對一方為滿足個人欲望揮霍享受或進行非法活動(如賭博、吸毒)導致的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對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風險債務是否認定為個人債務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一概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反對的一方顯失公平,也是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的。對此,筆者認為,在沒有新的法規對此問題進行細化規定前,為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對此類風險經營債務可以參照約定的辦法進行解決。我國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對財產問題另有自愿合法約定,在風險經營中,如果一方能舉出相應證據證明對另一方從事風險經營明確表示反對、勸阻,在事實上又未享用經營收入的,應推定為夫妻雙方對財產及債務問題另有約定的,則該經營債務應作為個人債務對待。
作者:婺源縣法院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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