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由不履行或履行不充分的一方支付的生活、教育等費用就是撫養費。而撫養費的變更主要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主要表現如下:
一、增加撫養費的條件
增加撫養費是由未成年子女在原定數額難以維持目前生活所需的必要情況下提出的,通常情形為以下三種:
1、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后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例如:目前的糧食價格不斷上漲,趕超五年前的糧食價格兩三倍,因此只靠五年前根據當時生活水平提出的撫養費數額難以支撐目前的生活。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例如:在離婚后的第二年,大何的兒子小何被檢查出患有白血病,需要大量的錢來治病,則此時的撫養費肯定不足夠,可要求無撫養權的一方適當增加撫養費。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條件
需要給付撫養費的父母的在具備以下情況可要求減少或免除數額:
1、需要給付撫養費的一方沒有經濟來源,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長期患病,無法按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同時享有撫養權的一方能夠不依靠撫養費便能撫養孩子。
拳擊手張某和設計師劉某共同育有一個女兒毛毛,在離婚后由劉某撫養孩子,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某日張某從樓梯上滾下來致使癱瘓,喪失了勞動能力,而劉某作為設計師每月薪水8000元,足夠養活毛毛,此時張某可要求減少或免除自己所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例如因為犯了經濟詐騙罪,財產被凍結,后被收押,此時支付不了撫養費,所以可以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以上便是變更撫養費的全部條件。無論是增加還是減免撫養費,除了考慮父母自己的需求,更要從子女的角度出發,一旦變更情況消失了,則需恢復原定數額。
通常是說變更撫養費,要么就是一方要求增加撫養費,要么就是一方要求減少撫養費,當然也會存在要求免除撫養費的情況,這一般都是在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喪失了勞動能力,同時又沒有其他經濟收入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免除,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管是對撫養費做出怎樣的變更,最重要的還是要提供合理的變更理由,否則很難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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