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應注意以下幾點:
步驟/方法
1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
2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除外。
3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
4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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