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贈送給情人的財產可以要回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則》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guī)定:
可以要回。因情人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取得財物,已嚴重侵害了財產共有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并非善意取得,雖已登記在其名下,仍屬違法所得,應予返還。
根據《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向法院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將會支持: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
因此,如果有上述兩種行為,且又不想離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丈夫贈送給情人的財產能否要回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由于情人獲贈的財產,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取得財物,已嚴重侵害了財產共有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并非善意取得,雖已登記在其名下,仍屬違法所得,應予返還。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yè)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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