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買的房產一方贈人后還能否要回
房產證上有一個以上的權利人,這種房產就是數人共有的房產。出賣共有的房產必須要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則,買賣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如你不同意,契約無效。你丈夫應退還定金,賠償對方損失。
律師還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出售房屋一般應當認為是“非日常生活需要”,只有買房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則他就是善意購買人,那合同就應當有效。當然,買房者要證明自己是善意購買人,應當提供證據表明他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甲與乙的共同意愿。因此,購買共有的房產,簽訂合同時最好讓所有共有人都簽名,并核對其身份。如果其中有共有人并未出面,而是其他人代簽,則要重點審核簽名的人有無代理權,可要求其出具委托書。如果共有人之一是未成年人,要注意簽訂合同的人與未成年人是什么關系,是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如果是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屬于父母對一方的贈予,屬于個人財產,如果是登記了雙方姓名,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除約定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的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后買的房產必須要對它的性質先了解清楚,如果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在贈送給他人之前必須要跟自己的另一半好好地額商議。婚后買的房產一方贈人之后另一方不同意要拿回房產想要找律師幫忙,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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