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終止的原因
(1)因夫妻約定而終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制。
(2)因離婚而終止。離婚致使婚姻關系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老人再婚前怎樣約定財產
(1)約定雙方的財產關系
就是雙方要約定婚前和婚后財產的歸屬問題。按法律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所以,對于該部分財產可以不做約定。對于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按法律規定應當由夫妻共有,因此,對該部分可以按法律規定,由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
(2)約定雙方的繼承關系
按法律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為避免因遺產繼承而發生財產落到外人手中的情況發生,在不侵害他人權利的情況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遺囑對全部遺產進行分配,即以立遺囑的方式約定各方的個人財產(應當包含老人因死亡而在死后所取得的賠償費、喪葬費等所有遺產)由各自得子女繼承。
因此,我們需要清楚夫妻共同財產終止的三個原因,這也是大家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識問題。在很多時候,對于老人的婚姻上,需要進行相關的約定,特別是財產方面,以免發生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進行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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