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業的哪些行為無效
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該批復還規定: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果。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哪些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包括: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2、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3、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4、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5、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實踐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從根本上損害了群眾利益,給經濟生活和社會安定造成了嚴重危害。按照國務院(1998)第247號令第18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非金融企業的無效行為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因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本身屬于違法行為,故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也是不合法的,參與者由此造成的損失,是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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