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可以干什么工作
根據2002年國務院重新頒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的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于使用童工。
未成年工不能從事哪些工作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修訂)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未成年工不能從事哪些工作: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8)礦山井下作業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等強烈震動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50次的流水作業;
(17)鍋爐司爐。
此外,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有某種生理缺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另外五方面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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