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錯責任原則如何責任認定
過錯責任原則是行為人基于自身的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它是現(xiàn)代侵權法之基本歸責原則,可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前者要求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以及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后者要求加害人舉證證明自身沒有過錯以及自身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否則推定加害人有過錯。
二、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由此可見,有過錯必須擔責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從侵權法理論上講,過錯是主觀上的,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有過錯。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責任上的故意和過失有別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過失,它沒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區(qū)別,也就是說民事侵權上的故意和過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樣的,沒有孰重孰輕之別,而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和過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區(qū)別很大,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guī)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且相應較輕。
(三)從構成要件可以看出,無過錯責任與過錯責任之間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區(qū)別有二:前者的行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違法性特征,后者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前者行為人不必過錯,后者有過錯。在司法實踐中應加以區(qū)別。
應將無過錯責任與一般過錯責任加以區(qū)別。特殊侵權的種類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權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憲法第41條第3款、民法通則第121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均作了規(guī)定,雖然三者在用詞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統(tǒng)一的,并不矛盾。在法條中,雖然只有國家賠償法使用了“違法行使職權”一詞,而憲法和民法通則沒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詞。
(四)將無過錯責任與混合過錯責任加以區(qū)別。混合過錯是指對于損害的發(fā)生,加害人與受害人均有過錯。民法通則第131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此規(guī)定是對該法第106條第2款的補充,同樣是一般過錯責任條款,體現(xiàn)了過錯必須擔責的原則。
以上就是律霸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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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zhí)業(yè)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yè),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yè)。 具有良好的正規(guī)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yǎng),通曉國家現(xiàn)行重要法律、法規(guī)。自擔任執(zhí)業(yè)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lián)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zhàn)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tài)。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yè)單位和公民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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