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要求是什么
婚姻當事人須有訂立協議的能力,訂立協議的主體必須是夫妻雙方,并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約定,他人亦不得代理約定。
在約定時,雙方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則,意識表示真實,采取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而作出的約定無效。同時要嚴禁借約定之機規避法律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另外,至于司法實踐中有條件承認的事實婚姻關系,要求其在要求離婚時或開始同居時須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因而在確認其事實婚姻關系的時候,他們已經具備訂立契約能力,所訂夫妻財產契約,應認為已具備訂約能力的要件。
二.夫妻財產約定要什么形式
訂立夫妻財產契約須具備的形式要件,各國通例均認為,夫妻財產約定為要式行為,必須具備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我國2001年《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該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3)夫妻財產協議的程序要件,縱觀各國的婚姻立法,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的程序確認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公證方式,二是登記方式,我國立法對此沒有規定,鑒于夫妻感情的易變性和夫妻財產契約的嚴肅性,防止糾紛,預防糾紛。相關的婚姻立法中應增強夫妻約定財產的登記程序,參照外國的立法經驗,對夫妻財產約定者,婚前約定應于婚姻登記的同時,將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予以登記,并將其書面形式附于登記檔案中備案,婚后約定財產契約者,也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備案,經過這種登記程序確認,不僅能預防糾紛而且在糾紛發生時,能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
通過上面的文章的講解我們清楚的知道了關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當事人要求和夫妻之間財產約定的形式,我們只有多多了解這樣的知識,我們才能在遇到這樣問題的時候從容面對,希望能夠解決您的問題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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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敏律師,從事律師工作20年之久,現為山東滕州滕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經驗豐富。執業以來成功代理刑事辯護、勞動爭議、婚姻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以及房屋買賣糾紛等各種案件,辦理十多起意外死亡案件,圓滿解決,為刑事被告人多人多次提供罪輕、緩刑、無罪辯護,并獲采納,現為十余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提供法律咨詢幾千次!深研法學,法學功底扎實,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盡心、盡責為當事人服務,審慎處理各項法律事務,其處事作風和辦案思路獲得當事人和同行的一致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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