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后拿證
柳先生于2003年9月通過一次性付款方式購買了一套預售商品房。2004年1月柳先生和江女士結婚,同年11月柳先生取得了所購房屋的房產證。現柳、江倆人因感情不合決定離婚,雙方在房產問題上發生爭議。
婚后拿到證的房產是共同財產嗎
該套房產是柳先生婚前用其個人財產購買的,雖然房產證的取得是在其和江女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該房產不過是柳先生個人婚前財產在物質形態上的轉化(即由動產貨幣轉化為不動產房屋),因此,該套房產仍屬于柳先生的個人婚前財產,故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最后提醒大家,在雙方通過訴訟來解決上述房產爭議時,柳先生必須提供該房產確系其婚前用個人財產出資購買的證明材料,比如購房合同、購房發票、資金來源證明等。否則,如果柳先生對此舉證不能,則法院很可能會通過比較結婚證的時間和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直接認定該房產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此種情形下柳先生必須注意防范的潛在風險。
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是婚前拿到的房產一般屬個人財產,但是如果是婚后拿到的財產則就屬于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了。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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