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時什么是重復預售
所謂重復預售,是指出賣人在與前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后,又就同一商品房與后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行為。出賣人與前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后,作為買賣對象的房屋尚未建成,無法立即進行交付和移轉房屋所有權,這就為出賣人進行嚴重侵害買受人權益的重復預售行為提供了可能。
相關知識:重復預售的類型
1、兩次預售均未辦理預售登記。因未辦理預售登記,前、后買受人享有的均是一般合同債權。就同一標的物而設立的多個債權,其效力是平等的,不能以合同訂立的時間先后而使債權具有不同效力,故前、后買受人均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合同。在前、后買受人均請求出賣人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應保障出賣人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賦予其自主選擇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權利,以利于加速財產流轉和提高其使用價值。一般根據預售行為所具有的特殊因素,支持該預售行為中的買受人履行合同的請求。
2、其中一次預售已辦理預售登記。因辦理預售登記,買受人的期待權即獲得物權的排他性效力,同時該預售合同也取得較未辦理預售登記的預售合同優先的效力。此時應根據“登記者受保護”的原則來決定支持買受人履行合同的請求、確認產權登記的效力。已辦理預售登記的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履行合同,能獲得產權登記,亦可請求宣告未辦理預售登記的買受人取得產權登記的行為無效。
3、兩次預售均已辦理預售登記。買受人的期待權因辦理預售登記而具有物權化特征,故應按“登記在先者受保護”的原則來決定支持買受人履行合同的請求、確認產權登記的效力。前買受人辦理預售登記在先,其不但可以請求出賣人履行合同,獲得產權登記,宣告后辦理預售登記的買受人取得產權登記的行為無效,而且可以直接請求登記機關注銷后買受人的預售登記。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對于什么是重復預售都清楚了吧。在實際的購房中我們需要有更多的了解,才能購買到更加放心有保障的房屋,這對于購房者來說太重要了。因此,大家需要清楚重復預售的類型,才能更好的進行區分。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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