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車牌照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牌照”本身并沒有什么明確的價格,但因地區、道路、交通、營運等因素,使得它有了一定的價值,形成了人所皆知的“隱形”財產,有時甚至比車更值錢,更容易出售成交?!芭普铡钡膬r格是受市場影響和調控的,有一定的波動性,只有經過評估或拍賣,方能知道其一定時期內的價格,因此又說明它是一件有價又難定價的財物?!痘橐龇ā穼Υ藳]有相關規定,也沒有這方面的司法解釋。我認為,在離婚時,出租車的“牌照”可以作價分割,如果夫妻雙方無其它約定,它應該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你就享有共同處置權,在對此“牌照”的使用、轉讓存有異議時,可以阻止他個人單方處理,因為“牌照”和出租車一樣不是個人財產,就只能是夫妻共同處理。它不屬于《婚姻法》里規定的為夫妻一方財產的5種情形之一,就應屬于《婚姻法》第17條第5項規定的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即“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里的“其他”就是指《婚姻法》里沒有具體規定的財產。因此,在離婚時,你可以要求對牌照作價分割。
二、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婚姻法》17條1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姻法解釋二》12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3、《婚姻法解釋二》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婚姻法解釋二》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根據本律師的實踐,一般應注意:A有約定優先依約定;B不能證明婚前一方的財產則推定為共同財產;C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共同經營管理而增值的部分則屬于共同財產,如裝修、出租等增值,再如個人股權投資增值等一般會被法院認定為共同財產;D一般與父母未分家的應先從家庭財產分割出夫妻共同財產然后再根據離婚情況分割。
三、汽車牌照可以繼承嗎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后,對機動車進行審查,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辦理車牌應經車輛所有權人申請,車輛管理部門對車輛信息進行登記核實后,才能發放車牌,車輛才能獲得上路行駛資格。由此可見,車牌僅是車輛的“身份證”,是區別其他機動車輛的一項重要信息,更是車輛管理等部門許可車輛上路行駛的資格,并不是發給車輛所有人的物權憑證。
根據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十九條規定,繼承是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之一,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因繼承而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可以依法申請轉移登記。車管所審查相關資料后將收回原有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根據《物權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機動車屬于財產,可作為遺產繼承,但號牌,即“鐵皮”,本身并無單獨存在的空間,不能作為遺產予以繼承。由于車牌與車輛不可分割,如果繼承人繼承了車輛,車牌號經過申請依法轉移登記后,自然也就取得了車牌。重新核發號牌,是基于對機動車的繼承,而不是直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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