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是否要求有交易行為
我國對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從實踐來看,司法機關很少能體現對善意購買贓物者的法律保護,造成這種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法律規(guī)定的猶豫性與模糊性。因此,在將來的物權立法中應該明確地體現對善意購買贓物者的法律保護。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和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對于善意購買贓物的受讓人應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為原則,以公平原則為補充,具體內容可表述為:受讓人善意購買贓物的可以取得贓物的所有權,原所有人應向非法出讓人要求賠償。但是,如果非法出讓人沒有能力賠償的,可以按照公平責任原則,由善意受讓人給予所有人一定的補償歷經七次審議,我國立法史上最為慎重的一次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最終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但該法的正式出臺并不意味著圍繞該法的爭論已經平息。不可否認,《物權法》的頒布是我國法制進程中的一件大事,它的許多規(guī)定都具有里程碑意義,對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起到了積極的意義。然而,正因為它意義重大.
善意取得是否要求有交易行為
善意取得是否要求有交易行為。善意取得制度意在保護交易安全,因而惟有受讓人與轉讓人之間存在交易行為時,才存在善意取得問題。這種交易主要是通過買賣、互易、贈與、債務清償、出資等具有交換性質的行為實現的。如果通過繼承、遺贈等行為取得的,則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因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只能從被繼承人和遺贈人那里取得其個人的合法財產,不能通過繼承或受遺贈而取得除被繼承人和遺贈人以外的他人的財產。對于善意取得的交換行為是否應為有償,各國規(guī)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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