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民事能力人的監護人由誰擔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如果對監護權有任何爭議,則應在近親中指定由精神病人的單位或居住地委員會或村委會負責。對指定人員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有關無民事能力人員的監護人在我國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在對監護人進行認定時,必須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也可以由司法機關或者村居委會的相關人員在調查后,指定監護人來履行監護人職責。
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變更監護人申請書范本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輕傷1級能否申請工傷
2021-03-24法律顧問處理客戶糾紛的方法
2020-12-03遭遇套路貸到哪里報警
2021-03-04行政處罰中警告的適用情形
2020-11-07企業破產內退職工的補償金如何計算
2020-12-29對大學生家教不滿意能向消協投訴嗎
2021-02-07離婚給孩子的錢監護人有權利花嗎
2021-02-07財產保全了還能過戶嗎
2020-11-30合同債權質押是怎樣的
2021-01-15學生在宿舍丟東西,學校有責任嗎
2020-12-15勞動關系確認勞動關系爭議情形
2021-03-06韓國非法打工如何處罰
2021-03-02投保時一定要注意保險的法律責任問題
2020-12-17酒后駕車造成他人死亡 保險公司應否擔責
2020-11-13外資保險公司可以依法經營分出保險業務嗎
2021-02-16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有什么規定
2021-02-14駕駛沒保險的車出事故怎么辦
2021-02-15什么是保險公估人及認定標準
2021-03-19選擇保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2020-11-29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