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是否可以找檢察院
經濟糾紛的成因一般分為3種:1、進行經濟活動的依據不規范。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其依據不規范是引起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過程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2、在進行經濟活動中,不嚴守規則,有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不嚴格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因而產生糾紛;3、有關部門的行政干預,而導致經濟糾紛。
因此,根據成因,解決方式有訴訟、仲裁、行政復議3種途徑。
一、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經濟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經濟訴訟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確認經濟權利義務關系,制裁經濟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經濟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體的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發生的經濟權益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各種合同糾紛案件和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二、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愿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
我國經濟仲裁的受案范圍十分廣泛。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下列糾紛不能申請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另外,由于勞動爭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同于一般經濟合同糾紛,它們各自都有自己的特點,因此,勞動爭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也不屬于仲裁法的受理范圍。
三、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
因此,經濟糾紛是不用找檢察院的。
檢察院的職能職權
(一)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國家檢察權;
(二)對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三)對于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準逮捕、起訴;對于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對于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六)對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綜上,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當發生經濟糾紛時,可以根據經濟糾紛的成因尋找不同的解決方式,即尋找人民法院進行上訴,找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處理,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等。如果還有不明之處,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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