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合同從最終的財產歸屬的角度來看,投保人享有合同處置權(包括退保的現金價值)和收益權(紅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險人享有生存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殘疾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和滿期保險金;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所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動用共同財產為一方投保所產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且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包括現金價值、生存金、紅利收益都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后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利提出進行財產分割。
但是,因為保險合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跟其他財產那樣進行簡單的分割,根據其特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幾種方法進行分割,比較可行:
一、維持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屬于同一人的,可以繼續維持合同原樣,由保單持有人(投保人)按現金價值的一半作價補償對方。
二、變更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變更投保人,由變更后的投人(原被保險人)支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補償給對方,使保單繼續有效。
三、退保。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可將保單退保,以退保后的現金價值進行分割,但損失較大,一般不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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