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污染環境罪是如何處罰的
刑法當中環境污染犯罪的準確罪名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刑法當中對這個罪名設置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屬結果犯,行為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認定,如該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則以本罪論。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至于"嚴重后果"的標準是什么,目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作出規定。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本罪屬于過失犯,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后果本應預見,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
二、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污染環境罪是從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過來的,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就做出了罪名的更改。現實中,對于污染環境行為和污染環境罪,需要作出正確的區分。其中污染環境行為構成犯罪,要求造成了嚴重后果。當然,這里的污染環境一定要是排放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污染環境罪 單位犯罪的處罰是怎么樣的?
污染環境罪是行為犯嗎
污染環境罪客觀方面是怎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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