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行政制裁的內容是怎樣的
環境行政處罰是指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給予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一種行政制裁。
環境處罰和處分的不同
環境行政處分和環境行政處罰雖然都是環境行政主體所作的制裁行為,但兩者從根本上說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區別主要表現為:
1.制裁的對象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環境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于環境行政主體系統內部的公務員。
2.采取的形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重新安裝或使用、責令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責令賠償國家損失等;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
3.行為的性質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屬于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系為基礎;環境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系為前提。
4.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依據的是有關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環境行政處分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范調整,如《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行政監察條例》等。
5.救濟途徑不同。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環境行政相對人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于環境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監察部門申訴。
綜上所述,就最近我國對于環境的中是還是非常看中的額,所以對于關于環境方面的處罰力度也在不斷的加大,所以要求相關利益的當事人應該對這類法律積極的進行了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影響。
如何治理環境污染?減少環境污染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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