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監護人證明哪里開
國內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監護中常涉及相關事項有:監護人、監護權、監護人順序、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委托書等。
監護人證明材料可由戶籍所在村委會出具,但一定要加蓋當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讓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加蓋章。也就是說,在判斷和證明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身份時,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才有法律效力,村委會并不具備核查未成年人監護人身份的條件。
辦理監護人證明需要攜帶的證明材料如下:
1、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戶口本;
2、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中國國內申請人提供: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或軍官證或中國護照)、戶口本
港、澳、臺同胞提供:身份證、回鄉證(或臺胞證),原國內居民提供戶籍底冊、戶籍注銷證明;
外國人提供:護照(原為中國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紙、戶籍底冊、戶籍注銷證明);
二、監護人的分類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②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于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監護人證明很顯然就是證明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的一種證明材料,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該證明材料一般是在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開具,與此同時還需要到當地派出所蓋章才行。或者直接由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材料并蓋章,這樣也是可以的。
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繼母或繼父是法定監護人嗎
監護人證明在哪里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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