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發現漏罪能否逮捕
如果緩刑期間發現漏罪的,會被收監,同時對于漏罪,是需要數罪并罰,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首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從立法技術層面分析,上述規定對于新罪和漏罪兩種情形的規定是有明顯區別的。對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發現新罪”,對于漏罪的表述是“發現漏罪”而不是“犯漏罪”,從這種立法表述的區別中,我們不難得出,刑法將因“漏罪”撤銷緩刑限定在“發現”時,也就是說,只要“漏罪”在緩刑考驗期內被發現,就應當撤銷緩刑。
其次,一般來講,發現犯罪行為后,偵查機關或審判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或審判,甚至對犯罪人采取強制措施。因此應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撤銷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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