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財產制及通常法定財產制
所謂法定財產制即依法律規定而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依據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財產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財產制和非常的法定財產制。通常的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雖有約定但其無效或被撤銷時,當然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它與約定財產制相對應,是法定財產制的常態和重要形式。非常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中,因發生特定事由,適用通常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難以維持正常的夫妻財產關系時,依據法律之規定或經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債權人)的申請,由法院宣告,須終止原來的財產制而適用分別財產制。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兩部分內容。我國沒有建立非常法定財產制制度。
(一)夫妻共同財產制
我國現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法定財產制,我們習慣稱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得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17、19條規定及其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含義,我們可以總結出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財產存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它包括從夫妻關系的確立到夫妻關系的消滅。夫妻關系的確立始于取得結婚證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實婚姻也予以承認),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終止,基于婚姻關系的消滅;其二,法定和約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兩種方式。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在夫妻財產關系上的具體應用和體現;其三,夫妻對共同的財產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從共同共有原理出發,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權利,同樣,夫妻對共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等義務應平等的履行,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共同財產權利,或不履行共同財產的義務,都應承擔法律責任。通過以上的論述,不難看出,立法者從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出發,以公平、平等的法律原則來調整夫妻財產關系,但是現實社會是變化萬千的,一些規定仍然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舉其要者,有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分居后債務的承擔
夫妻分居期間已事實上解除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義務,分居表明夫妻間感情在疏遠或變化,夫妻雙方所得財產處于分離狀態,雙方在經濟上、財產上的聯系逐漸減少,收入歸各自所有,而對各自財產的處理,他方也極少參與。關于夫妻分居后新生債務的性質,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首先從夫妻分居后的債務特點來看,根據民法學上關于債務承擔的一般原則,債務的承擔者一般為債務的主體,而分居后在債務的主體上、行為上具有單一性的特征,如果此時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財產來負擔,既顯失公平,也與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相違背;其次,從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看,其第19條第3項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我們由此可以推定出分居后夫妻債務負擔的原則,即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例外情形,這樣做,對處理夫妻之間財產分割既方便、公平且可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先分居后離婚時在財產的處理方面往往發生爭議。其間惡意隱匿財產、非法轉移財產及偽造債務的情形不時發生,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我國沒有建立夫妻別居制度實為一種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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