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定后是否可以取得后續治療費
構成殘疾所需繼續治療而支出的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并且,其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殘疾賠償金與后續治療費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該解釋并未將其列為選項擇性項目,不能擇一棄一。二者同時主張并不矛盾,也符合立法精神和當前司法為民的宗旨,亦可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當然,如任何一方當事人認為受害者的傷殘等級經過后續治療后有所改變,均可通過另行主張予以解決。
二、后續治療費和傷殘等級鑒定可以同時鑒定
實務中,對于申請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兩項鑒定,因法律法規無明確規定,全國各地法院在受理傷殘鑒定申請的情況各異?,F僅以河南省會鄭州的法院為例,管城區法院和二七區法院等多數法院均可同時受理上述兩項申請,但金水區法院和上街區法院在傷殘等級和后續治療費兩項中只同意申請一項。筆者甚至遇到一庭長特別明確告知“只要申請傷殘鑒定,原告以后所有治療費用都與被告無關了”。但作為律師,我在實際鑒定時曾特意向鑒定機構人員詢問,得到的答案均是二者可同時申請鑒定。
傷殘評定時機是指受害者委托或申請鑒定的時間。2002年12月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3.2條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倍鴮τ凇爸委熃K結”,其第2.7條規定為“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因此,治療終結并不等于完全康復,而是“臨床效果穩定”,只要受害人病情得到控制,在短期內不再惡化,即應認為相對穩定。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多樣性,致使并非所有疾病都能在短期內治愈,司法解釋規定后續治療費的本意,并非是簡單認定只要評殘就視為治療終結,后續治療費不予支持。當然如果對是否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通過鑒定予以確定。
關于后續治療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弊鳛槿松頁p害賠償項目的“總則”的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構成殘疾所需繼續治療而支出的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并且,其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边@表明,構成殘疾后所需的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而非定殘后就不存在后續治療費。
所謂“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2001)》,中國**出版社2002版)。實踐中的大量案例證明,受害人即使已經出院,但并非出院就等于“完全治愈”,很多受害者確需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長時間后進行二次手術的。同時,又因其僅一年的法定訴訟時效,受害者會處于索賠的兩難境地。
綜合上述,傷殘鑒定并非是所有治療完全結束。由于受害人即便已出院,但并非出院就等于“完全治愈”,很多受害者確需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長時間后進行二次手術的。更多相關法律問題,律霸網專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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