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個朋友曾向我借了18萬元,礙于情面,我沒有約定利息,只是寫了借條,約定一年歸還。但時間已過去三年了,他至今未還。
前兩天,我找了一些朋友作調解,他總算將錢還給了我,但不給利息。我很生氣,想到法院打官司要回利息。
請問:我的要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希望您能給予解答。
答復:
姜先生:
針對您的情況,作如下分析:
1、我國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訂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規定》第123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
2、本案中,你的朋友向你借了18萬元,借期一年,你們沒有約定利息,所以,依上述法條,你在一年借期內是不能從他那里得到利息的。
3、在借款到期后,你就向他索要,現他已將本金給了你,但利息未付,你如提起訴訟,則只能對逾期兩年的利息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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