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不歸夫妻一方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3.夫妻之間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
4.夫妻之間依《婚姻法》的規定采取書面約定形成規定的財產
5.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6.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
7.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一)必須堅持以調解為基礎的原則。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新形勢下把這一優良傳統用以處理當前分割夫妻財產產生的糾紛,意義重大。這是因為首先目前處理這類糾紛法律滯后,法律沒有明文的規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解決糾紛,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糾紛的解決;其次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經濟建設。當前夫妻在分割財產時矛盾非常尖銳,一個案件審理的結果對社會影響也非常大。處理不及時或不恰當就會使雙方矛盾激化,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法院進行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心平氣和地達成協議,解決糾紛,從而有利于社會安定和經濟建設。同時也有利于協議的自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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