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監護人包括哪些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并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不同
在有關描述、說明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或者對其撫養、照顧、管理、教育以及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等法律關系時,使用的是“監護人”。只有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民事法律行為或者參加訴訟時,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兩部法律在同一問題上分別使用了“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引發了對兩個術語的不同理解,也給制定有關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帶來了一定的麻煩。本文試對二者作粗淺辨析,并對刑事訴訟法中“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簡要討論。
(一)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
監護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就未成年人來說,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親屬、朋友或者有關單位擔任監護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隨著社會的發展,代理制度及其有關規則逐漸擴展適用于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主要包括:申請行為,如申請國家專利;申報行為,如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訴訟行為等。這些行為的代理,除適用特別法的有關規定外,一般都可以適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關規則。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是國家基于保護公民及維護社會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某些法律行為的制度,通常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七條作了進一步解釋,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見,無論在民事法律關系還是訴訟法律關系中,法定代理人與監護人都是一致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監護人一旦確定,在民事活動或者訴訟活動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即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民事活動或者參加訴訟,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關系中的稱謂不同,在范圍上并無區別。
(二)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場合不同,在訴訟法律關系中應當使用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范圍雖然是一致的,但他們分別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使用。監護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義上使用的,監護人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二是撫養、照顧、管理、教育被監護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教育和影響未
(三)刑事訴訟法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合適的,但有關的定義不甚準確
根據前文的分析,在訴訟法律關系中,應當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表述,這樣不僅能更準確地體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也便于與其他訴訟代理人相區別。從這一意義上說,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可取的,符合代理制度的原理,也與其他訴訟法的規定相一致。除此之外,在有關主要是補充、解釋訴訟法或者主要是調整訴訟法律關系的司法解釋等文件中,也應當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宜使用“監護人”。
在我國,一般是為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設立監護人。其中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而父母也是作為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而在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情況下,允許父母通過遺囑的方式來制定監護人。若是父母不在或者喪失監護能力的,則通常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來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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