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趙某原系夫妻關系,12月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子由父親趙某撫養,母親張某共支付撫養費5萬元。由于離婚時,雙方工作屬于流動性質,孩子便由趙某父母代為撫養。9月,婚生子隨張某生活。張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婚生子的撫養權。
在審理過程中,趙某堅決不同意變更撫養權。趙某辯稱因為孩子從小跟著爺爺奶奶一起長大,已經熟悉了老家的生活環境與學習環境,現在突然變更對孩子會產生不好的影響;況且張某未經自己的同意就讓孩子隨她生活,還給孩子辦了入學手續,違背了當初的離婚協議,張某應該將孩子送回到爺爺奶奶身邊繼續生活。張某在法庭上對趙某的父母多年來對孩子的無私付出表示感謝,但張某訴稱現在自己已經在太原有了固定工作,而且太原的生活、學習環境明顯優于趙某老家,并且現在孩子愿意隨著自己一起生活,所以趙某應該將撫養權變更,并給予每月1840元的撫養費。
在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有了全面的了解后,法官以利于孩子成長為出發點,給原被告做思想工作。血緣關系是不會隨著撫養權的改變而改變的,不管孩子跟著誰一起生活,另一方都有權利和義務去探望、關心孩子。鑒于孩子現在已經在張某處生活、上學,已經適應了現在的環境,如果再跟隨被告生活只會讓孩子再次適應新的學習環境,對孩子的成長非常不利。張某提出每月?1840元的撫養費過高,應該多考慮到趙某的困難,互相諒解,共同為孩子創造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最后,雙方達成上述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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