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釋,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實際離婚訴訟中,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確實存在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如果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實“惡意轉移”的事實,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而少分財產。
所以,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黃女士在離婚后發現還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的,完全可以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聘請律師依法起訴要求對相關財產進行重新分割。
另外是關于這套房子的問題。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婚姻期間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事實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哪方的名義登記,如無特殊約定,法庭都會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從黃女士陳述的情況看,對方很可能還存在有意以“賤賣”方式無全權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這種情形也屬于離婚時變相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黃女士完全可以一并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這部分財產。但如果這套房子是第三方以合理價格已經依法過戶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則第三人屬于善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黃女士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向第三人主張,只能向前夫主張其中屬于自己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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