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加大了環境治理的力度,尤其是針對水污染加劇的情況,立法機關出臺了水污染防治法,為治理水污染提供了法律依據。任何一部法律,都有適用范圍,水污染防治法也不例外,并不是所有水體污染的防治都適用于該部法律。那么水污染防治法適用于哪些情形?下面小編結合有關知識進行了概況總結。
一、水污染防治法適用于哪些情形?
水污染防治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包括我國的領陸、領水及領空,也就是說,水污染防治法適用于我國內陸水體的污染防治。我國的海洋污染防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適用于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這里講的“污染防治”不僅指防治污染的活動,還包括排放污染物污染水體的活動。任何單位、個人,不論其國籍,其行為只要涉及在我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都要遵守水污染防治法。
二、最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哪些亮點?
1、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規范企業排污行為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排污許可證制度和規范排污行為方面也有不少創新。一是對于排污許可證制度,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二是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三是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法律規定的廢水、污水。
2、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建立水環境信息統一發布制度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3、強化城鎮污水防治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4、關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對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給予了高度關注,增加了一些防治農業和農村水污染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第五十條規定:“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第六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綜上所述,我國最近對水污染防法進行了修訂,加入了很多關于水污染防治的新內容。這部法律最早是國家在2008年頒布的,其中明確規定水污染防治法適用于我國境內江河湖等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像海水則不屬于其適用范圍。對于違反法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會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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