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平等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不能根據夫妻雙方收入的有無或高低,來確定其享有共有財產所有權的有無或多少。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中最重要的權能,是所有權的最高表現。我國《婚姻法》第17條特別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17條規定,平等的處理權是指:(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見,夫妻對共同財產的重大處理決定,應當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進行。夫妻一方在處分共有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親自參加處分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后果。夫妻—方處分共有財產,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共同償還債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平等地享有權利,同時平等地承擔義務。夫妻共同生活費用,應以夫妻共同財產負擔,若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由夫妻雙方以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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