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后經醫院鑒定認定為七級傷殘,獲得工傷賠償金19.8萬元,小王拿著賠償回到家中休養。由小王將賠償金交給蔡-蔡保管,部分用于了家庭生活開支。沒想到日子過了沒有多久,由于小王病情有所好轉之后還是在家呆著,還對妻子蔡-蔡呼之即來揮之即去。認為自己因為受傷為家里掙了十幾萬妻子就應該伺候他。
小王與蔡-蔡結婚后,感情一直還是很穩定。有了孩子之后,經濟壓力增加,在經過二人的商量下,小王決定跟著表哥去山西采煤礦,小王到山西之后老板看小王為人忠厚老實。雙方約定工資為5000元每月,工資按半年支付其中每月支付生活費2000元。不幸的是,小王因在煤礦受傷。
在這樣的日子越來越久,蔡-蔡心里的積怨也越來越多,終于忍受不住這種生活。蔡-蔡以感情不和為由提出離婚,要求與小王離婚,并提出將19.8萬元工傷賠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小王則認為工傷賠償金是其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那么工傷賠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律師解析】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①一方的婚前財產;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小王因工傷獲得的19.8萬元工傷賠償金是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小王本人所有,必須“專款專賠”,他人不得截留、分享,王某妻子要求將19.8萬元列殘疾賠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的要求與法律相悖,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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