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虛假債務是侵占夫妻共同財產的諸多手段中最為惡劣的一種情形,在訴訟過程中一經查實屬偽造債務,法院一般會以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給予司法處罰。但在實踐中,給予處罰的相對較少,主要原因是查實偽造相對困難,一般的做法是對該債務不予認定。但即便是這樣,對受害方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實踐中,編造的虛假債務數額常常不小。
究竟該如何應對虛假債務呢
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探究:
1、找到該債務的債權人要求說明債務形成的來龍去脈。虛假債權人大多編造的理由是,對方因公司經營需要向對方借款,若該債款不是用于股東出資,則不應由個人承擔。
2、在訴訟中,若只有借條,而債權人不出庭作證,則該借條一般不會認可。
3、若該借款并沒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則只能算作對方的個人債務,不應由配偶承擔。
4、從借款的時間上的紕漏來說明該筆借款的虛假性,或根本沒必要用該筆借款,來達到不予認可該債務的目的。
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問題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債權人難以知曉。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基于夫妻婚姻關系的連帶性,應當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問題: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雙方名義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律霸網小編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對于債務問題一定要及時處理好,不要造成個人名譽的缺失等問題,如涉及更多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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