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贈與合同而取得財產。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人合同。夫妻一方做為受贈人與第三人訂立贈與合同,如果贈與物交付的時間系在受贈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受贈財產即為婚后因贈與所得的財產。
(2)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遺贈也稱之為死因贈與,是指公民采用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與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它公民,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兩個月后,明確做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即取得受遺贈的財產。與因繼承取得的財產一樣,接受贈與所得財產也是財產權的繼受取得方式,應當尊重原財產所有人即贈與人、立遺囑人的意志,不應一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條第4項、第18條第3項將婚后一方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分為兩種情形: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即屬于接受贈與的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婚后一方接受贈與或遺贈所得的財產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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