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已經沉沒了還有優先受償權嗎
船舶沉沒了并不影響船舶的優先權,將沉沒的船舶打撈后,支付相關打撈費用后,拍賣船舶所得價款,由優先受償權受償。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十二條下列各項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范圍。
第二十九條船舶優先權,除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滅:
(一)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起滿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經法院強制出售;
(三)船舶滅失。
前款第(一)項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撈沉船管理辦法》
第七條 沉船所有人除遇有特殊情況向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并經核準外,在下列情況下即喪失各該沉船的所有權:
(一)妨礙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在申請期限以內沒有申請或者聲明放棄;或者打撈期限屆滿,而沒有完成打撈;
(二)其他不屬于第五條規定范圍的沉船自沉沒之日起一年以內沒有申請打撈;或者完工期限已經屆滿,而沒有打撈。
第八條 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根據第四條規定所撈起的船體、船用器物、貨物或者解體所得的鋼材、機件等,在無法或者不易保管的情況下,可以作價處理。
沉船所有人自船舶沉沒之日起一年以內,可以申請發還撈起的原物或者處理原物所得的價款,過期如不申請即喪失其所有權。
沉船所有人在領回原物或者價款時,應當償還有關打撈、保管和處理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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