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貫徹“嚴打”方針的同時,應注重對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嚴格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既收集有罪證據,又收集無罪證據,加強分析判斷,做到打擊犯罪與保護合法權益相統一。
2、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證據必須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和排他性,越是影響面廣的案件,越要堅持證據至上,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能勉強起訴。
3、加強對公訴人的政治素質教育和業務培訓,增強公訴人的專業技能。公訴人素質的高低,影響案件質量的高低。有些公訴人在審查案件時,政治責任感和法律意識、證據意識不強,不管案件證據扎實不扎實,先起訴再說,不行再撤回。檢察機關應加強公訴人隊伍的政治素質教育,樹立公訴風險意識。新的審判方式,大大增加了檢察機關對無罪案件的公訴風險,其風險不僅來自于對公訴人能力的否定性評價,更來自于社會對檢察機關正義形象的否定和法律公正的質疑。沒有強烈政治責任感和較強的法律意識、證據意識的公訴人,其所提起公訴的案件,早晚會出現無罪判決結果。新形勢下,公訴人不僅要精熟法律,還應廣聞博覽,虛心學習政治、經濟、科技、外語、信息技術等領域的知識,只有這樣,才能不斷適應新形勢對檢察機關公訴人的要求。
4、是對于疑難案件,應加強與公安、法院的溝通和聯系,強化偵查補證工作和證據標準、法律定性的商討工作。為了避免出現無罪宣判的結果,檢察機關對所指控認定的犯罪,開庭前,在證據上出現明顯的重大缺失時,可與法院協調,加強聯系溝通,在庭審前與法院建立無罪判決預警機制,提前將所公訴的案件撤回,進行補充偵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再提起公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不起訴或其他處理。另外,要加強請示匯報,爭取黨委、政法委的協調和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支持,同時要及時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匯報,積極爭取上級檢察院的指導和支持。
5、加強審判監督工作。對于無罪判決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應切實加強審判監督職能,對于法院在審判中因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等原因導致的無罪判決案件,應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積極抗訴。絕不能因有怕影響檢、法兩家關系、怕得罪人、怕今后會招致更多的無罪案件等等的顧慮,而產生不想抗、不愿抗和不敢抗的思想。檢察機關和公訴人應樹立“應抗不抗就是瀆職”的法律監督觀念,以加強對作無罪判決案件的監督力度,只有這樣,才能確實維護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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