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行使時容易給社會他人造成損害,也就是說財產所有權人的權利是他人承擔成本的潛力,擁有所有權就擁有轉嫁成本的潛力和機會。而且這種成本的轉嫁不是在市場內通過談判后由他人承擔的,是一種意外的經濟負外部性的成本外攤。意味著沒有經過社會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所有權人將成本攤給別人,自己獲得收益。比較明顯的是所有權行使時給社會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人民的健康安全造成重大損失,又往往是由代內人、代際人以及政府埋單。所有權人的效率有了,但社會的公平受到嚴重影響。所以,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巴*爾認為:“即使在資本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中,個人也不能任意使用他們的財產,他們的自由處處受到限制
對所有權行使的這種限制是“通過要求外部性的制造者把這些外部效應內部化為可以恢復的效率。因此,財產法的許多重要的經濟內容之一就是在產權不可分時努力引導這個成本內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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